【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我单位本期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
已经按规定计算相应的流转税,请问在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是否也要做调整?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
同对外销售处理。”另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
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
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
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贵单位的捐赠首先应该按视同销售调整应税所得,然后判断是否属于符合规
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以限额或者全额税前扣除,
否则就不能在税前扣除。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对此税法有详细规定。(ai2005030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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