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547.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等同于独
立纳税人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对成员企业和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一般在一个季度终了后可对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
一次审查,尤其是对应纳税收人和税前扣除项目依照税收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发现申
报的税款与审查结果不符后,应督促成员企业和单位及时调整。
依据:
国税发[1995]198号、京国税[1995]209号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
均在当地办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
一样进行税收管理。
依据:
国税发[2000]185号、
京国税发[2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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