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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548.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税 务登记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 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 税的文件。   依据:国税函[2002]226号京国税函[2002]34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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