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要
开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
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
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税款结清手续。
不少纳税人对汇算清缴的要点不清楚,极易造成少缴税款,从而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现就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做以下分析。
首先,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
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
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按照规定,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如新办企业减免、第三产业企业减免、技术转让减免、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民政福利企业减免、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减免、遭
受自然灾害困难企业减免、购买国产设备抵税、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等等,都必须由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
内,逾期不再办理。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
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
按照《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保送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
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
个月。
其次,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
定,税前扣除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
认扣除。企业有些费用虽然年度内没有实际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属
于年度内负担,税法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这部分费用应该及时提取。如12月份
工资、年度内应该分摊的租赁费用、利息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税法规定,企业可以
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分别按14%和1.5%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还可以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的比例计提坏账损失准备。
第三,把握费用扣除标准,调减超标费用。企业年度内发生的有些费用,按照会
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却不能税前列支或税法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
除标准,对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减超标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费
用主要有会计工资与计税工资的差异、开办费摊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
费、销售佣金、折旧费用、捐赠支出、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
准备、各项行政罚款和滞纳金等等。
第四,调减各项免税收入。企业年度内有些收入和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了利
润总额,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可以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就要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出现多缴税收或重复纳税的现
象。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税的退
税、事业单位的捐赠收入、没有地区所得税税率差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等等。如果有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也可以调
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注意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和视同销售调整。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
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
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
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
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开办费摊销时间不同的年度差额等等。时间
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因而,纳税人就要建
立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在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时间性差异事项
进行调整。
如某单位对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将税法规定10年的折旧按5年计提,
每年多提折旧10000元(不考虑残值)。税务检查时,发现多计提折旧,每年调
增10000元。企业只是提前5年折旧进入成本费用,按10年计提总额也是提取
10万元,属于时间性差异。尽管税务部门前5年每年都会调增10000元折旧费,
但从第6年开始,企业不再就该项资产计提折旧。因此,从第6年开始,企业每年可
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直至第10年。所以,企业从第6年汇算清缴开
始,就要转回调整,这样就不会重复纳税了。时间性差异主要存在开办费摊销时间差
异、折旧时间差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间差异、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及视同
销售在资产处置上的时间性差异等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
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
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
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
计税价格。企业在处理视同销售时,要将视同销售收入归入“销售(营业)收入”中,
并可以作为以收入计提费用的基数。
第六,可以自行弥补亏损。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
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从2004年
下半年起,取消企业亏损弥补由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
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取消弥补亏损审批后,纳税人的责任和风险进一步加大,更要认真搞好汇算清缴,依
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切不可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扩大弥补金额和减小弥补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认真填好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
缴后,企业要填好一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9个附表。9个附表是: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销售(营业)成本
明细表》、《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坏账损失明细表》、《广告支出明细表》、《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税前弥
补亏损明细表》。所有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报表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务部门没有进行
其他纳税检查前,可以视为经过审核的数字,作为企业亏损数额或弥补亏损的数额使
用。 (a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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