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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对外包给个人,是否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5-01-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问:校办企业对外包给个人,是否还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不能享受,依据什么?有文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4]1号)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 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 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 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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