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问:粮食企业免增值税后,1998
年以前计提的“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列财产损失?国家是如何规
定的?
答:按照规定,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后,企业必须尽快将“应交税金——增值税
(进项税)”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成本,因此上述情况属于应该结转成本而未结转,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0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
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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