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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知识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述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就其所得依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所得依规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就其所得依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专业术语:“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与“应纳(缴)所得税额”   3、适用税率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用税率   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         18%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    27%   十万元以上               33%   4、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计征方式: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定率)、查账征收   二、定率计征的方式   1、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计征及审查的重点:收入(或费用)   3、应税所得率为:   工业、交通运输业为:5%-7%   建筑业、房地产为:6%-10%   饮食服务业为:6%-10%   娱乐业为:9%-20%   其他行业为:5%-10%   三、查账计征的方式   (一)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格式(见附表)   (二)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计征及审查的重点: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增加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国家统一规定计税工资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 广州市地方规定具体的计税工资为:   纳税人当年应发生亏损,工资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96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人当年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工资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 1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人当年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支出按 不高于月人平11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200元允 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超过计税标准部分不得在 税前扣除。   (3)借款费用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 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 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 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 3‰ 。   (5)广告支出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 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 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 (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 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 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7)捐赠支出   除金融保险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8)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9)佣金、回扣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支付给中介服务的纳税人的佣金,可计入销售费用,准予在税前扣 除;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纳税人销售货 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A、合法真实凭证;   B、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 企业雇员);   C、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凭《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或《通用发票》在税前 扣除。   (10)话费支出   纳税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按下列标准,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 票予在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机每月 400元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11)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和雇员购买的社会保险费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全额扣除;为投资 者和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2)其他   纳税人使用的私人名义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及电话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3)全额列支的费用   全额列支的费用如:折旧、差旅费、办公用品、咨询费、会议费、服务费、运输 费、交通费等费用据实列支。   3、纳税调整减少的主要项目   (1)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必须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国债(不包括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纳税人购买国债(不包括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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