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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公司发生的亏损能按股权比例在投出公司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问:我公司曾投资于某县卫星纸箱厂,投 资额占该厂全部股份的40%,我公司对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2年,卫 星纸箱厂发生年度亏损,亏损12万元。为此,我公司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 减记“投资收益”4.8万元。这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但我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 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进行纳税调整,认为这4.8万元的投资损失不应税 前扣除。请问:这项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 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 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卫星纸箱厂发生的亏损,应由卫星纸箱厂就地结转 弥补,你公司按财会制度规定调减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失,减少了你公司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因此应按规定进行税前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 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 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 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尽管你公司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当与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时,仍要以税收规定为准计算调整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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