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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借款收不回来不得作为损失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454.借款收不回来不得作为损失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 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 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 的企业贷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0]579号京国税[2000]44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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