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缴纳的超出抵扣限额的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总机构设在中国大陆的外
商投资企业,对我们的境外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我们想在中国申请所得税
抵免。但由于该境外地区税率高于国内,造成实际境外已缴纳的税额超过了国内能够
抵扣的部分,请问我们能否对该部分进行列支?
答: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
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
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扣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
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
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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