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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在所属年度扣除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1.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在所属年度 扣除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 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 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扣税款,不得改 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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