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确认存货损失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2.确认存货损失的条件   自2003年1月1日起,当存货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