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39.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
围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
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
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
国税发[1997]190号、
京国税[1998]062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包括:纳税人当年
确认的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第一,纳税人发生的坏
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
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债务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第二,
纳税人发生的存货损失是指纳税人进行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
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折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
损失。第三,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
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第四,纳税人发生的对
外投资损失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
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时所取得的款项
少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纳税人拥有的有价证券因贪污、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
损失属于对外投资损失。
依据:
京国税[1998]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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