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38.免税收入与亏损的关系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
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
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依据:
国税发[1999]34号、
京国税[1999]048号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一个纳税年度的亏损额是指当年应享受减免税政策
的项目与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
依据:
京国税[1999]048号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享受减免税政策,当年有盈利,而以前年度发生亏损,
又在弥补期内。纳税人应先用本年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所得来弥补其以前年度亏损,
不足弥补的,再用应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来弥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解释:免税项目是指免予征税和免予补税的项目,具体包
括:享受减免税的所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对于以前年度
发生的亏损,也应用免税项目予以弥补。
依据:
京国税[199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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