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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每月计提的福利费等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录入时间:2004-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4信息】 问:事务所合伙人的工资年底所得税清缴 时需调整加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平时每月据此计算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及教育经费 是否也一并调整加入所得额呢?   答:根据现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 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时,其所雇用之员工的工资,在各地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 除,但合伙人的工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投资者的个人工资不能计入合伙 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那么,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础,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计提的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其计提的基础不应当包含合伙人 的工资。若贵所已经按包含合伙人在内的工资作为计税工资,并计提职工福利费及教 育经费,并据以申报纳税的,则应当依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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