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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导读: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文件规定: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   二、按“两个低于”原则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 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 于建立工资贮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 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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