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投资退税和减免流转税的计征所得税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问:1、对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规
定,是否一定要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才能享受退税?对于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
术企业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2、对于各种税收优惠返还或退税,是否一定要记入损益科目,交纳所得税?例
如对于增值税,本身不通过损益科目核算,但有些书说有的规定冲减“所得税”科目,
减少了费用,也是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方面核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3、对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后,对于已经计提的折旧是否进行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
答:一、关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退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
在提取前直接用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提取后作为资本直接用于举办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可凭审核确认部门的证明,退还全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上述企
业在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或者再投资资金投入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
准,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经考试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必须用于注册资本或增加注册资本,在缴足
注册资本后,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二、关于返还和减免流转税应并入企业损益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字第074号文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
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
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而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
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都应作为企业利润的组
成部分。在会计核算上,企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减免部分)”,贷记“补贴收入”,收到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借记“银行
存款”,贷记“补贴收入”,不通过“应交税金”。但对指定用途于扩建、技术改造
的,收到返回的增值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拔款,在“专项应付款--××专项拔款”
核算,不通过“补贴收入”。
消费税和营业税是价内税。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在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
税收入中得到补偿。企业对法定直接减免消费税、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企业实际
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贷
记“产品销售税金和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不论是采取应付税款法还是采纳税影响会计法,均需设置
“所得税”科目。采取后一种方法需增设一个“递延税款”科目。“所得税”科目属
损益类,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转入“本年
利润”科目的所得税款,期末“所得税”科目无余额。因此,不存在“冲减‘所得税’
科目,减少了费用,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三、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设备计提折旧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1999]290号和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实行投资抵
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已按规定计得折旧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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