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公司的土建项目收入应计征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问:关于建筑公司拥有土建或商品房开发
权的所得税征税问题请教三个问题:
一、若一家建筑公司同时拥有土建及商品房开发权(即有相应资质及公司工商登
记经营范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计征,该公司能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建部分(由
该公司承建)是否要合并房产销售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该怎样计算他们的成本?
二、若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则土建部分(自建自售)是否需要带
征企业所得税?
三、若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计征,税务部门又要按月(季)预征企所税
的话,则土建部分(自建自售)是否需要预征企业所税?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
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
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
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即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你单位
的土建部分,既是你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其收入自应包括在企业收入总额之内。因
此,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至于成本核算问题,会计制度已有规定,本文不予详
述,请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按照规定,纳税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查帐计征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
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
定率征收的办法。定率征收是按月以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即为应纳所得
税额。从这可以看出,无论是采查帐计征方式预征企业所得税税款时,还是采定率征
收方式按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款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项目内容的土建收入,都应
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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