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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个人通讯费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广州某公司办税员问:1、我公司为个人 股东组建的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和一名生产经理的移动话费(有发票但为个人名) 可否在税前列支?   2、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其单位缴存比例可以为职工 本人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的20%内,个人比例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请问:单位缴存 如在20%内,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个人缴存比例在20%内,可否抵减个人 所得税?   答:根据有关税法规定:   一、企业为个人支付的通讯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个人免征 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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