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增的应纳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问:对审核评税或稽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
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以当年优惠税率(如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1号)规定,在纳税检查中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
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
亏损。在减免税期间查出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免税企业、单位可
作罚款处理;对减税企业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如当年为减半征收且属于盈利年度,
则按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
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补税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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