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如何计入应纳税所得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问: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企业无现
金流入,如何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
答: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属于无现金流入的经济事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4条的4至8款五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均属于这类情况,企业在会计上
不作为销售核算(即不在销售科目反映,而按成本或账面价值结转有关科目),而在
税收上按同类商品同期的销售价格或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缴增值税。针对这类
行为,按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
时按同类商品周期的销售价格或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收入反映,按该收入与
成本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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