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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4信息】 问: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 税如何处理?   答:(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京地税企[2000]483号)文件的规定:   ①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 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 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 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 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③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 的成本。   (2)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 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 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 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3)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 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 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 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 所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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