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能否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今年上半年在对原国有企业
改制的基础上,吸收社会另一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母体
依然存在。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企业母
体占49%,另一家股东占51%。新公司以评估价购买了原公司的有效资产。新公
司除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外,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工商登记营业范围
还包括产品开发、生产等,但实际未实现)改制后人员基本未发生变更。我公司是否
符合新办第三产业中的商业减税或免税条件?能否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
优惠政策?
答:根据介绍的情况,你公司符合新办第三产业中的商业减免税条件,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般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根据《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中规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新办企业的概念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29号)文件中规定:“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无
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
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2、应是
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
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期限应连续计算,执
行到期为止。”
你公司是吸收社会股东(而且控股)、新购置资产后成立的新企业,符合新办企
业条件。至于企业归属行业,应按实际经营来确定,而不能以营业执照上所列经营范
围划定,因一般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允许经营的范围很广,但实际不一定全部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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