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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404.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管理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业务 政策、税收规章制度,必须是总机构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 务管理发生的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一,总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奖金、补贴、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算提 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基金,有工会组织的,按规定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 第二,总机构的办公费、水电气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共交通费、公杂费、业 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涉外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用房和办公用 设备的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依财务制度的规定计算 使用,或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的简便方法提取使用。 第三,按国家规定实行职工退休金或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或行业(系统)统筹,待 业保险金社会统筹,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而提取上交的职工退休或养老统筹基金、待 业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统筹费。不属于上述统筹或不实行统筹制度而实际发生的 允许税前扣除的劳保福利费用。 第四,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咨询费。 第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允许列入费用的税金。 第六,拨付下级管理部门管理费。 第七,经批准机关同意按财务税收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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