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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属企业房租、水、电费用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405.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属企业房租、 水、电费用的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自身所发生的与 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所属企业应该 负担的房租、水、电、气等“不可分割的费用”,应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常财务关系进 行核算,不能由提取(分摊)的管理费负担。 依据:京国税二[1999]19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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