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未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403.未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处理 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应按规定按时如实报送规定报 送的资料。如未按规定如实报送规定报送的资料,有审核批准权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 按规定的补报时间补报。通知补报而不按时补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审核批准其提取管 理费。无正当理由和事前申报,应提取当年不按规定时间申请提取管理费的,不得延 续以后时间申请提取。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 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