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总机构报请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须提供的资料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402.总机构报请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须
提供的资料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需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
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
细资料。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报请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管理费汇集的企业、单位、提
取总额、提取的方式及计算依据;上年管理费提取、使用、节余情况;当年管理费计
划提取金额及增减变化情况;总机构分项目非固定收入计划数额,总机构上年末平均
职工人数;总机构和全系统职工工资、工资性奖金、津贴、补贴总额,人均数额和全
系统经济效益总额,及其同比上年的增长比例,劳动生产率及其同比上年的增长比例。
第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三,所属多级管理机构直接向企业、单位提取管理费,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及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备的材料。
第四,《总机构管理费计划提取申报表》、《总机构管理费支出计划表》和《总
机构管理费提取支出情况表》。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
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
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
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
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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