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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财产损失、保险赔款、查补税款、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十七、财产损失、保险赔款、查补税款、 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 (一)资料 某城市一家化工公司(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 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0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6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购货金额2500万元、增值税额425万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600万元,发生其他生产费用1000万元,生产成套化妆 品40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0元; 3.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金额7200万元;零 售成套化妆品5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额1404万元; 4.2000年9月30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权为2000年 2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在使用期内按10年期限计算摊 销;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 务招待费6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该企业上年度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 用40万元); 6.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增值税额),10月取得 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 7.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0.4万元;联营企业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一家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 8.本年度查补1999年度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共计8万元。 9.本年度新上技改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购置国产设备400万元,上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2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0年会计利润及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33%, 消费税税率3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三)解答 1.产品销售收入=7200+1404÷(1+17%)=8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8400×17%+30×17%- 425 =1008.1(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8400×30%-2600×30%=1740(万元)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740+(1008.1+1740)×(7%+3%)=2014.81(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30+5)×90=3150(万元)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 及附加 =8400-3150-700-2014.81=2535.19(万元) 其他业务支出=60-60÷(10×12)×8+5+5×(7%+3%)=61.5(万元)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100-61.5=38.5(万元) 营业外支出=30+30×17%-10=25.1(万元) 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 资收益-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35.19+38.5-640-300+30.4-25.1-8= 1630.99(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下: (1)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5‰+(8400+100-1500)×3‰=28.5(万 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60-28.5=31.5(万元) (2)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80-40)÷40×100%=100%>10% 允许加扣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予剔除。 (4)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予单独补税。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额时先予 剔除。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30.99+31.5-40+8-30.4=1600.0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600.09×33%=528.03(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额=30.4÷(1-24%)×(33%-24%)=3.6(万元) 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 允许在2000年至2004年抵免的所得税额=400×40%=160(万元) 新增税额=528.03+3.6-420=111.63(万元) 允许抵免所得税111.63万元,剩余部分(160-111.63)可在以后年度抵免。 该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28.03+3.6-111.63=420(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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