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国债利息、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联营分利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七、国债利息、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
联营分利的纳税调整
(一)资料
某酒厂是集体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粮食为原料生产销售各种白酒。
2003年2月3日,该企业委托华地税务师事务所审查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2002年度
“损益表”有关数据如下:1-12月份产品销售收入1500万元,销售折扣50万元,全年
利润总额100万元,已按账面利润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经进一步核查有关
账证,发现如下问题:
1.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企业提取坏账准备
12500元。该企业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000000元,应收票据年末余额500000元,年初
“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
2.2002年7月2日,将成本价100000元的特制低度大曲一批发放给职工(无同类产
品市场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17000元,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132000
贷:产成品--特制大曲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
经核定,注册税务师认为企业1999年已交增值税再无其他问题,期末“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
3.企业12月份将1幢房屋作价100万元转让给某银行冲抵长期借款100万元。该房
屋账面原值12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含印花税)1万元。企业账务处
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 10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收入 190000
4.“管理费用”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5000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专栏累计
发生额82500元,“其他”栏中反映违反防火安全罚款支出5000元;“财务费用”账
户全年借方发生额490000元,其中:未完工程借款利息支出200000元、银行逾期还款
罚息支出20000元;“营业外支出”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为110000元,其中对街道绿
化赞助支出10000元,支付非公益性捐赠5000元。
5.“投资收益”45000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5000元,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0000元,分回利润已在当地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6.2001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80000元。
(二)要求
1.根据所给资料顺序扼要指出各经济业务存在的问题;
2.计算企业2002年度应补缴的各项税费(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城建税
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三)解答
1.存在问题:
(1)坏账准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会计上“应收票据”不作为提取
的依据,多提坏账准备2500元,应作账务调整,并调增所得额2500元。
(2)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虽视同销售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但计税
错误,企业错按成本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错用消费税税率按成本价15%计提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10%)÷(1-25%)=146666.67(元)
应补增值税=146666.67×17%-17000=7933.33(元)
应补消费税=146666.67×25%-15000=21666.67(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7933.33+21666.67)×7%=2072(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7933.33+21666.67)×3%=888(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666.67-100000-21666.67-2072-888-5000=
7040(元)
(3)企业以房屋抵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应补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应补城建税=50000×7%=350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3500+1500=55000(元)
(4)①业务招待费应按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计算扣除。按税法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
=(15000000-500000)×5‰=72500(元),企业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82500元,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②防火安全罚款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这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00元。
③银行逾期罚息支出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未完工程借款支出应
计入在建工程,挤占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④绿化赞助支出属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
前扣除。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
(5)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由于联营方与投资方税
率相同,因此也不存在补税的问题;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纳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0000元。
(6)上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本年度税前弥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2.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各项税费参见上述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500+7040-55000+10000+5000+200000+15000-
40000-80000=106454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64540×33%=351298.20(元)
应补所得税额=351298.20-330000=2129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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