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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免税年限及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2.对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免税年限及条件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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