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减税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3.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减税条件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
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
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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