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非货币资产交易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涉及的货币
性补价所占比例如何,均视同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交易各方均应按出售资产公
允价值及账面成本(包括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交易损益。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的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还应在此基础上加上补价款(支付补价的)或减去补价款
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收到补价的)。因此在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情况下,需要按换
出资产公允价与账面价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差额(如涉及补价时还应减去按会计制
度规定确认的收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丙企业以甲产品换入丁企业A材料,甲产品账面价10,000元,公允价12,000
元,A材料账面价8,000元,公允价12,000元。
丙企业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A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丁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甲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原材料—A材料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丙企业应调增所得额=12,000-10,000=2,000元
丁企业应调增所得额=12,000-8,000=4,000元
上例中如丁企业换出的A材料其公允价值为10,000元,向丙企业支付补价2,000
元,则丙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收益为:(1-10,000/12,000)×2,000=333
元;应调增的所得额为:12,000-10,000-333=1,667元;丁企业应调增所得额
为:10,000-8,000-2,000=0
上例中换出资产公允价如低于其账面价加上有关税费,按税法规定可以确认为交
易损失,可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出售或领用换入的非货币资产时,因换入资产其中包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
收上已得到处理,故原则上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计税成本。
上例中丁企业如将换入的甲商品以12,000元(不含税)出售,则出售时应确认的
所得额应为:12,000-12,000=0,但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益为:12,000-8,000
=4,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但这样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
性,因为换入资产何时出售或被领用,税务人员难以掌握这方面的信息,加之对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属于会计账面记录的内容,这些均对调整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目前
税收法规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将会计与税法的计价基础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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