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股权转让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转让股权投资时,按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
均应确认投资转让损益,但由于二者对转让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不同,二
者确定的转让损益自然有差异,故也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118号文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
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是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
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确定的;而会计制度确定股权转让损益所依
据的股权转让成本,则是以转让股权时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无论是在投资
交易发生时还是股权持有期间,均与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故在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
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一批对外投资,该批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其账面价值为80万元。后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其他单位。则:
投资时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收益=100-80=20(万元);投资时因按会
计制度规定未收到补价款,故不确认收益。投资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在转让该项股权时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70-80=-10(万元);
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70-100=-30(万元)。转让该股权当期应调减应
纳税所得额=-30-(-10)=-2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发生的损失,按118号文规定应确认为投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在该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
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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