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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视同销售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 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 整。有些事项不仅在业务发生当期需要进行调整,同时还会涉及到以后会计期间的调 整,有些调整还比较复杂。本文就有关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不一致的几种主要业 务事项的纳税调整及应注意的事项作分析说明。 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 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 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但按现行《企业 会计制度》规定,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商品、产品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这就使得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形成了差异,而且大部分属永久性差异,因此在所得税 汇算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类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是否视同销 售计提销项税;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用作上述用途的商品、产品的成本、税金是否计 入当期损益。具体可分三种情况来计算调整额: 一是按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及税金均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在此种 情况下,如企业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税务机关首先应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并 相应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按所得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的 应税所得额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实际成本确定。 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商品、产品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则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因此也就无需考虑销项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问题。如将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广告、样品等方面。 从所得税角度考虑,由于上述业务只确认了费用而未确认收入,因此应按产品的公允 价值调增应税收入。 三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商品、产品成本及税金均计入当期损益,按《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也应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无偿赠送他人 的情况。例加:某企业将自产的A产品一批用于捐赠,其实际成本为80,000元,按税 法规定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000元,由于按会计制度已计入“营业外支出”97,000 元(80,000+100,000×17%),从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发,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 调增应税收入100,000元,则该项业务应确认的应税所得额为3,000元(100,000- 80,000-100,000×17%)。 上例中如涉及到销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也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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