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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发生的收入,应并入 总收入予以征税,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其试运行费用计入在建工 程成本。因此,凡有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企业,应按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成本、 费用后的余额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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