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申请再投资退税应办理的手续和报送的资料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1.申请再投资退税应办理的手续和报 送的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金的,应在其投资实际投入 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增资证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 集成电路企业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证明、完税凭证。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作为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应在其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 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和被投资 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证明、投资方的完税凭证。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 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应在其投资 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被投资企业的营业 执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证明、软件企业的证明、投资方的完税凭证。 依据:京国税发[2003]3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