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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分立企业的征免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334.对分立企业的征免政策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 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依据:国税发[1998]97号、京国税[1998]19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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