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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合并、兼并企业的征免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333.对合并、兼并企业的征免政策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 税收优惠照顾。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 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 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 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 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 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依据:国税发[1998]97号、京国税[1998]193号 对合并、兼并,其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而且企业又无法分别准确计算减免税 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各方原企业所投入的资产占现有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 计算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依据:京国税[1998]19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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