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收入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332.对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收入的征免规
定
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
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发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
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
依据:财税字[1998]101号、京国税二[1998]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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