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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间开办的企业,其减免税期限应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某市有一家城镇劳动服务企业,于2000年 8月18日开办,9月1日正式建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 员总数的62.3%,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所规定的免税条件。该企业于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2001 年9月至12月和2002年1月至12月已分三次提出免税申请,并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政策。关于是否继续给予该企业免税待遇问题,该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2000年9月至12月应作为一个减免年度,这样该企业已享受了3个年度的免征企业所得 税优惠,且免税期满后当年又未新安置待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减免税照顾;另一种意 见认为,2000年9月至12月,企业经营只有4个月,不能算一个减免税年度,该企业的 免税期限应从2000年9月起至2003年8月止,因此该企业2003年1月至8月仍可享受8个 月的免税优惠。问:以上哪一种观点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 业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 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3号)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如当年实际生产经 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以本年度的实际经营期计算减免税期限,不能跨年度计算。不 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该劳动服务企业干2000年8月开业,开办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 月,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2001年度起计算。但该企业已于 2000年9月至12月期间申请并享受了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到2002年12月 为止,3年税收优惠期限已满,企业将不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as2003100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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