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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3-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3信息】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 的条件及标准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广告费,操作 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掌握“三个条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广 告费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对支付给 非法承办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广告费,或尚未实际支付的广告费,或虽已支付但 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广告费,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费等均不得税前 扣除。   2.把握“三个标准”。   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   (1)全额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 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 新生成长型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费可据 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2)限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 饮料)、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 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 告费支出,其余行业一般在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 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受益期 较为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另外,计算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只能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 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3)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非广 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及粮食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费用,应视同捐赠支出,均不得在 税前扣除。   3.分清“三个界限”。   一是分清广告费支出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界限。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 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 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 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 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 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可见,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较低,而且超过5‰的部 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 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二是分清本年度广告费支出与以前年度广告费支出的界限。如果企业有以前年度 未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则可将其并入到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中进行税前扣除, 但不得超过全年广告费支出的扣除限额,即: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以前年 度未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额×适用的扣除比例。   三是分清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支出与以整体名义所做广告费支出的界限。粮食类白 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 的酒,且以整体名义所做广告费支出,则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 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用。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商品 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如果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 所发生的广告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酒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 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用。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 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 广告费用。 (at20030906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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