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金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某厂由于近几年的经营状况不好,至2001
年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4年未缴。2002年,该厂经过多方努力,初步摆脱了困
境,不仅缴清了职工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还实现利润200多万元。进入2003年以后,
该厂的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上半年一次性补齐了2001年以前欠激的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可是,当该厂向地税局申报2003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时,地税局的同志却告诉
他们:对于以前年度应列支而未列支的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再补列。因此,地税局要
求该厂将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费用中转出。问:该厂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金,
是否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2003年以前,企业应该在以前年度列支而未列支的费用,是不能在以后年度
进行补列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0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
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
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
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据此,该厂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金可在当
期税前扣除。不过,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补缴的金额过大,可以要求该厂分若干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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