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费、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金额中包含有两个部
分。一部分是为有关部门代理收取的水费、电费、房租等,另一部分是手续费收入。
物业管理公司为有关部门代收水费、房租等费用的行为,属于代理服务。根据《财政
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
[1999]44号)的规定,企业因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等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如代收的
水电费、房租等,应在“代收款项”科目核算。而企业收取代办事项手续费服务收入,
应记入“经营收入--物业管理收入”科目。物业管理公司应就其代收水电费、房租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代收费用不应作为公司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物业管理公司向房屋业主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份维修基金以及向房屋开发商在交付房
产管理权时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份维修基金,因属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基金的所有权
属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仅是代管使用,据实列
支,因此也不作为企业的收入,不记入企业损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Ap 2003 009 032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