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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中的第7行“投资收益”中填列,其填写数额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比,投 资收益的填列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联营企业 分回利润通过《纳税项目调整表》将其已并人利润部分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使 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其补税问题。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中,经过还原后的分回利润构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重要部分,这就 涉及到计算捐赠限额时,计提基数中是否应包括该部分内容?   对此问题,税法中未作专门规定,因此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均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 额中作为计算捐赠限额的依据。这种税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不妥。其理由为:   一、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是在所得税税进行的,因此分回 的部分己在被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作为计提捐赠限额的基数,如果分回后进行还 原的部分再作为计提基数,存在着重复计提的问题。   二、此种税务处理造成同一事项的不同税收待遇,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联 营企业分回利润中“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申报表中的第69行)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 行了扣除,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计提基数,也就是说,只有分回后需要补税 的部分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提基数。同一性质的所得,享受了不同的税收待 遇,带来概念的混乱。   根据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及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笔者认为联营企业的分回利润, 应不再区分是否需要补税,均不得作为计提捐赠限额的基数。捐赠限额的计提公式为: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性所得还原数额+捐赠额)×计提比例   为了保持概念的一致性,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设置上,第69行“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应位于第79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额”之后,改为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的免于补税额”,填列当投资方的税率之投资方的税率时,分 回利润免于补税的数额,其数额的填列方法为:   如果被投资方的税率与投资方税率相同,则:   免于补税额=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方税率(或投资方税率)   如果被投资方的税率高于投资方的税率,则:   免于补税额=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税率   经过上述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联营企业全部分回利润(不再按是否 需要补税而区别对待)。这样一来,使申报表的设计更为合理,概念比较明确,在实 务中也易于理解和操作。   例如,A企业2002年度主营业务利润为6万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为对贫困地区 的捐赠,该捐赠通过民政部门进行;投资收益为3.71万元,其中:来源于B企业的分 回利润为1.7万元,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来源于C企业的分回利润为2. 01万元,C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已知A企业的地区所得税税率为33%。   笔者认为,其应纳税额的汁算过程如下:   (1)B企业分回利润还原。   17000÷(1-15%)=2000(元)   该部分利润在B企业已纳税款:   2000×15%=3000(元)   (2)C企业分回利润还原。   201000÷(1-33%)=3000元   该部分利润在C企业已纳税款:   30000× 33%=9900(元)   (3)计算公益性捐赠的限额。   损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利润还原部分   +对外捐赠额)×计提比例   =[(60000-5000+20000+30000)   -(20000+30000)+5000]× 3%   =1800(元)   超限额列支=5000-1800=32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5000+20000   +30000+3200   =1082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补税的   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免于补税税额   =108200×33%-3000-9900   =22806(元)   注:由于C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等于A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故C企业分回利润免于补 税。   免于补税额=30000× 33%=9900(元)   若按目前的计算方法,其计算结果如下:   (1)公益性捐赠的限额。   损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捐赠额)×计提比例   =[(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外支出   +投资收益还原额-免于补税的投资   收益还原额)+捐赠额]×计提比例   =[(60000-5000+20000+30000-   30000)+5000]× 3%   =(75000+5000)× 3%=2400(元)   超支额=5000-2400   =2600(元)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   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60000-5000+20000+30000)+2600-30000   =77600(元)   由于其应纳税所得额77600元〈100000元,因此其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额=77600× 27%-3000=17952(元)   通过以上两种方法计算比较,可以看出目前所实行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存在着 同一性质所得不同的税务处理等问题。笔者建议,应尽快改变目前的这种做法,统一 分回利润(包括类似性质的股息、分红、合作或合伙等股权性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 以保证税法的公平、合理和统一。 (p 2003 009 04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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