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对企业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新会计准则对减值准备未明确提出计
提比例,税务部门对企业提取数以什么为界定标准?
答: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
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
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
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
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目前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是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国税
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
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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