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计提折旧,但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厂进行改制,资产评估后出现增值,请
问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能否提取折旧,所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
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
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
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
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
不超过10年。
企业可从上述两种调整方法中任选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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