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再补交税率差?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投资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率24%),
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再补交9%的税率差?(注:此中外合资企业与投资方在同一地区)
答:(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
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
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国税发
[1994]229号文解释: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差异问题的处理)。国税发
[1994]229号文件规定,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
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
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国税发[2000]1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凡投资方企
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
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由于24%的税率不是定期减税、免税
优惠,故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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