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款是否计征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3信息】 福建省某外资企业系经批准的有进出口经
营权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2002年度已获得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退税款,问:退税款应
否并入利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21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己交增
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字[1993]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
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减“商品销售成本”。不直
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该企业2002年度所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的办法办
理,亦即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z 2003 08 07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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