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人员索贿受贿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3信息】 受贿行为与贪污行为一样,是一种严重侵
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并妨害国家机关、国家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税务人
员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以受贿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
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这是受贿
罪的特别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点:(1)发生在经济往来中,这里的“经济往来”,是
指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
务等交易活动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本规定意味着,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条款的适用。(3)将收受
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这里的“归个人所有”,是指个人在账外,暗中据为己
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之后,入账上交本单位,而并不是个人所
有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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