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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应如何认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3信息】 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马虎草 率的态度对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因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是: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 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 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 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以下危害结果之一:(1)死 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 值。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当行为人 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时,应予立案;(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生死亡的虽 不是规定数额或数量,但是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或者严重影响的, 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造成上述结果,就认为具备本罪的客观要件。两 种情况都有的,不必认定为数罪。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 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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